●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 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並提供相關之必要之資訊。

二、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1)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稽核計畫,經審委會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2) 每季向審委會報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3) 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查閱。(4) 對主管機關、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 及內控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交付審委會。(5) 本公司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報審委會審議。

三、本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須經審委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得提送董事會決議,審委會於進行財務報告審閱前,均會邀請簽證會計師針對查核結果及擬出具之查核意見作一完整性報告。另針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亦會邀請獨立董事與經營團隊參與討論及溝通,且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若有需要時,即會列席備詢並適時提供相關之必要資訊。

四、本公司定期至少每年評估一次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內容包含:(1)是否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密切商業關係及潛在僱佣關係、融資或保證行為。(2)近期是否有擔任公司董事或直接有重大影響案件之職務。(3)是否擔任辯護人。(4)是否與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5)是否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每年度委任簽證會計師均取得會計師及其查核小組人員出具獨立性聲明書以供本公司審委會及董事會審議。最近二年評估分別於114年3月14日及113年5月6日審委會審議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完成。

五、歷次獨立董事與會計師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本公司獨立董事對於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效,溝通情形良好。



●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