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履行下列職權 。

  •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十一、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等。
  • 十二、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為履行其職責,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進行任何適當的審核及調查,

並且與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簽證會計師及所有員工間皆有直接聯繫之管道。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一、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二、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


三、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108年5月9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子評會計師及林鴻光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四、當年度運作情形:

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溝通情形、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須更新參照參照。


● 薪資報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命。

依據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該委員會應至少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 

薪酬委員會至少每年應至少召開二次,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委員會成員簡介

姓名 審計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
張興政 (獨立董事) ✓ (主席)
賴建榮 (獨立董事)
沈千慈 (獨立董事) ✓ (主席)